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2019年09月30日

一、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一条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要进行认真调查和审理:

(一)在接到举报或发现学术道德问题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程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学术道德问题,科研处一般应在正式立项调查之日起的六十个工作日内认定有关事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科研处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调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人员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科研处人员及调查工作小组成员与有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应回避。

(四)科研处及调查工作小组应本着负责的态度进行审议,在确认学术道德问题时,应根据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对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建议。

(五)科研处应先将审议结果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如有关当事人无异议,再提交学校。如果有关当事人对审议结果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科研处应予以复议,最后将复议结果提交学校。

第二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在接到科研处的建议后,对有关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

(一)学校给予纪律处分以外处理的,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有关当事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处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二)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处理的,依照长春光华学院有关教职工和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程序进行。

(三)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二、惩戒标准

第三条依据本规范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校内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撤消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依法取消相关资格,并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二)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训诫,在人事录用和学术晋升等方面不予录用或晋升,驳回项目申请,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奖项、奖励撤销、撤回,考核评估降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课处行政处分。

(三)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