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光华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2011年04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开展,维护学术道德,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的所有教职员工。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以及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联合颁布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政策法规。

第四条 应充分尊重已有的学术成果,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五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六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或选择性忽略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发表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一稿多投:在不同时期或者不同刊物上,将自己的科研成果做简单修改,重复发表;

(六)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机构

第八条 学校科研处是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

(一)负责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职员工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过程中,有权对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  

(三)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按程序进行调查;

(四)对有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学校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教职工处理结果。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一)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

(二)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

(三)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四章  惩戒标准

第十条 经查实有学术道德失范或学术不端的校内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凡是存在学术道德失范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对于取得资格者三年内不予聘任,同时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评奖资格;

(二)对于学术不端的教职员工,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相关津贴、学术奖励或荣誉,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科研项目,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三年),并按照本规范第十条中的惩戒标准执行。处分期限届满,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原处分单位做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将视情况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和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