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光华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11年04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是进一步凝聚学科方向、汇聚学术人才、推动理论创新、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依托我校学科优势,充分发挥学科特色,优化传统学科与特色学科的结构,通过资源重组和结构优化,建设一批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目标:

(一)通过组织科研攻关、产出标志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

(二)通过科学研究,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提高全校教学水平;

(三)通过举办各类学术会议、接待国内外著名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四)通过应用部门的委托课题研究,面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为企业服务的能力,为学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五)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在全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建设校级重点研究基地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地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研究人员应具有敢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讲师,并吸收企业一线人员参加研究工作;

(三)研究团队组成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鼓励组织、建立跨分院(部)、跨学科的研究团队;

(四)学科方向与研究领域应兼顾我校优势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由基地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院(部)推荐,由科研处审查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交由学校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六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由学校正式发文设立,挂靠所在分院(部)。

第七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行校、分院(部)两级管理,及基地主任负责制的管理模式,由科研处对基地的建设予以指导和督促,依托申报分院(部)进行建设,各项具体工作由基地主任全面负责。

第八条  各分院(部)在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校级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二)审查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三)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负责基地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第九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实施经学校审查通过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三)聘任副主任、主任助理、研究人员及资料管理人员;

(四)向所在分院(部)负责人、科研处、主管院长汇报工作;

(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研究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同时,通过积极承揽横向课题、提供咨询服务和短期培训、争取社会捐赠等渠道,拓展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长春大学光华学院XX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以基地名义主办全校性的学术讲座和学术交流会议,要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目标,发挥同类院校某学科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提供的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以招标项目研究经费方式拨付。

第十四条  由主管部门和学院配套的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招标项目的研究经费及基地公共部分建设经费。项目研究经费主要包括调研差旅、资料整理、版面费等。基地公共部分建设包括基地评审验收、招标项目评审验收、成果出版、购买图书资料、与基地建设有关会议、网络维护、与基地建设相关的其它费用等。主管部门提供的研究基地建设经费总数的30%用于招标项目的研究经费,剩余的70%用于基地公共部分建设经费。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为研究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对基地经费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加强审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  重点基地立项并接受拨款后,各研究方向的课题不得无故中止,对因故(指基地主要研究人员因出国、调离本校、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中止研究者,应另行指派新的研究人员接替完成研究任务,否则基地应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基地应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课题被撤销的,基地应追回全部已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