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光华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2011年04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加强学科建设、对外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争取高层次的课题,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机构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并由学校正式下文批准成立的研究院、研究所、各类技术研究(开发、工程)中心、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研究基地等,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方、跨国家或地区共建、合办、协办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鼓励以适当方式与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等进行科研合作。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应与学科发展方向相一致,要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任务。为了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特别是重点学科建设,科研机构的设立应有倾向性。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  科研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科研机构的设置要符合学校总体发展和学科发展的需要;

(二)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的学科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及辅助人员,有比较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科研机构必须是某一学科建设的依托单位,具有一定的学科或专业特色,以及与学校相关学科发展相吻合的研究方向;

(四)有开展研究工作的基础和较好的研究条件,具有承担纵、横向研究课题的能力;

(五)对学校急需发展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等可适当放宽条件,鼓励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办科研机构。

第五条  科研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申报各类科研机构,必须由申请单位向学校科研处提交《长春大学光华学院科研机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拟设立科研机构的名称、目的、意义和必要性,研究方向(领域)、该研究领域的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和应用前景,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基本情况,近期工作规划及发展措施,已具备的工作基础(研究基础、前期成果、用房、仪器设备、配套设施等),预期目标,科研任务和经费情况等;

(二)与外单位联合共建的科研机构除按上述相关要求履行程序外,必须向科研处提交分别由双方专家论证并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共建合同,应明确任务、人员编制、经费、领导关系、合作期限、成果所属、收益分配、财产处理等问题,经双方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科研处备案;

(三)科研处组织学术委员会对机构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将评审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申请设立省级以上级别科研机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室主任)负责制。所长(室主任)对研究所(室)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对于各级科研机构,学校根据实际工作任务确定办公和研究经费,该经费必须用于研究机构的管理及科学研究。经费使用实行研究机构负责人负责制。

第八条  科研机构人员由专职科研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鼓励聘请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到科研机构从事科学研究。

第九条  科研机构应充分利用学校已有的物质条件开展工作,吸纳社会资金和力量,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和地方的科研任务,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争取多渠道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权直接对外签订负有法律责任的合同,但可独立开展学术交流,争取各级各类项目或进行项目洽谈活动。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科研工作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研究方向确实需要改变的,可以随着研究方向的改变而更改研究机构名称。需要更名的科研机构要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并附有详细论证材料,由科研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评估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科研机构必须每年年终向学校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科研任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交流、教学任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机构的定期评估与考核制度,其范围包括学术梯队状况、课题承担情况、科研协作情况、取得的成果、发表的论文情况、科研项目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机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1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