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一项根本性战略任务,为了加快我校学科建设步伐,加强重点学科的培育及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学科点建设为基础,以学校办学特色为发展方向,通过有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重点培育和建设重点学科,形成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特色学科和优势学科,提升学校的社会声誉,为争取申报硕士学位授权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章 重点学科的申报和遴选
第三条 重点学科一般设在二级学科,其学科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确定。
第四条 申报校级重点学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具有2个以上明确、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发展规划,且每个研究方向具有较为显著的特色并处于学科发展的前沿;
(二)学科梯队:具有一支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梯队,由6-9人组成。学科带头人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具有硕士生指导资历;或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已获得博士学位,且具有丰硕的研究成果。由2-3名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研究创新能力强的副教授或讲师担任相应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学术梯队中硕士学位及以上人员的比例应达60%以上;
(三)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梯队成员围绕本学科研究方向近五年在科研成果、学术交流活动、教学与人才培养方面应具备的条件见表1;
表1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梯队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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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两条) |
学术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教学与人才培养(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两条) |
学科带头人 |
①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② 至少获得一项厅局级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奖或社科成果奖(排名前3位); ③ 主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④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D类期刊(论文)上发表至少4篇学术论文,或在C类期刊(论文)上发表至少2篇学术论文,或在B、A类期刊(论文)上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 |
① 担任国家级学会理事以上职务; ② 担任省级学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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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每年至少主讲1门本学科主干课程; ② 获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5位); ③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课题2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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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带头人 |
①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② 至少获得一项厅局级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奖或社科成果奖(排名前5位); ③ 主编或参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④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D类期刊(论文)上发表至少2篇学术论文,或在C、B、A类期刊(论文)上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 |
① 国家级学会成员; ② 担任省级学会理事职务。 |
① 每年至少主讲1门本学科主干课程,教学效果好; ② 获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8位); ③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课题1项以上。 |
梯队成员 |
① 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②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D类期刊(论文)上发表至少2篇学术论文。 |
省级学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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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每年至少主讲2门本学科主干课程; ② 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课题1项以上。 |
(四)能提供本学科所设研究方向必备的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具备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的能力和条件。
第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根据重点学科的遴选条件,参照重点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向科研处提交《长春大学光华学院重点学科申报表》和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科研处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将符合条件的学科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其评审意见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三)审定通过的校级重点学科,由学校发文公布;
(四)校级重点学科遴选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但对条件较好、成绩显著、有特色的新兴学科,经申请、审核达到条件的,可及时增列。
第六条 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组织评选。
第三章 重点学科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重点学科建设包括校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其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各教学院(部)或研究院(所)--学科”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每轮建设期一般为3年,各学科要认真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填写《长春大学光华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经过3年左右时间的培育建设,达到申请省级重点学科的水平。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学校科研处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与评估方案;主持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遴选、评估与验收;组织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申报、管理、验收等工作;.审核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
(二)各教学院(部)或研究院(所)负责制定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支持、协助学科带头人搞好学科建设;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发展必需的条件;解决重点学科建设中的困难与问题;协调学科之间的关系,对重点学科加强管理,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三)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具体执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落实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制定和实施本学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整合、凝练学科的研究方向;培养学科学术骨干;合理使用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为了保障学科建设质量,对于遴选的重点学科,学校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科带头人具体负责,经费使用须由学科带头人签字,经科研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并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学科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必须符合目标任务书规定的范围,不得挪作他用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如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有关财务规定者,除责成学科带头人做出检查外,将停拨学科经费。各学科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须由学科带头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分院(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核,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购置。其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由学校资产设备处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经费、拨款。对检查考核达标者核准使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对未达标者,限期完成,届时再进行评估;对仍未达标者,终止使用建设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