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光华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011年04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各部门和教师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加强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促进教学、科研与学科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主要是指:

(一)由我校主办或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全国性、地方性学术会议;

(二)本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三)本校各部门组织的校内学术报告,包括根据我校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邀请校外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企业家到我校所做的专题性学术报告与学术研讨,以及我校教授、副教授、博士等举办的专题报告。

第三条  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应将学术交流活动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学校主管学术交流活动的部门为科研处。

第二章 举办学术会议

第四条  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的正式批文。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长春大学光华学院名义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五条  我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研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二)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专业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形成稳定的学科方向和学术梯队,承担省级以上研究项目,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具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会议组织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四)会议经费落实;

(五)须提供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本次会议的目的;

(六)国际学术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出席,国内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六条  实行会前申报制度。我校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部门必须在开会前三个月向科研处提交《长春大学光华学院举办学术会议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时间、地点、组织机构、经费预算、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及会议背景材料。

第七条  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凡本校主办或与外部门联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向科研处提交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会议经费决算表各一份(套)。

第八条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利用学校资助的经费进行与学术交流活动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九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必须是与自己研究方向密切相关),须凭会议的论文录用通知或邀请函及提交相关的学术论文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十条  由学校委派参加校外学术会议的人员须向科研处递交《长春大学光华学院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所需会议费用从学校学术交流专项经费中支出;未受委派自己参加校外学术会议的人员,其相关费用从本人承担的课题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由学校或所在部门委派赴校外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返校后须做一次全校性的学术报告,并将与会内容在校园网上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举办学术报告

第十三条  凡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学术报告的内容要紧密结合学校的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注重介绍某一学科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最新研究成果,能体现主讲者在某一领域的新观点,有利于促进我校科研、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校风学风建设。

第十四条  学术报告的主办部门,必须对学术报告(讲座)的内容提前审查。人文社科方面重大敏感性社会、政治问题的学术报告(讲座)须经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签批。

第十五条 对学术报告(讲座)人的要求:邀请校外的报告者,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是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校内报告者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于在某方面确有学术专攻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经申报审批或特邀,也可作为学术报告(讲座)者。

第五章  学会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学术组织需要学校推荐理事以上职务的候选人,需由本人所在学院提名,报科研处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推荐表上加盖公章后报出。

第十七条  凡新加入学术组织的会员和在学术组织中新担任理事以上职务以及在各级学术组织中新担任委员职务的人员应到科研处登记。

第十八条  校各教学院部以团体名义加入有关学术学会组织,必须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凡我校在册的正式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加入有关学术学会组织后,需到科研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全国性(或行业性)一级学会理事、一级学会分学会理事、省级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以及团体会员的会费由学校学术经费支付。会费的支出必须凭学术组织的付款通知单,填写《长春大学光华学院学术组织会员费申请表》,经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签批。其余学术学会组织的会费,学校一般不予支付。个人会员的会费均由个人自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1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