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光华学院科研成果转化成教学资源管理办法
2011年04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将教师的科研成果在短时间内,全面系统地融入到教学工作当中,体现在课堂上,转化成教学资源,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的所有教学、科学研究的教师。
第二章 具体实施
第三条 承担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教师,在项目结项后,必须向全体师生做一次与该项目研究成果有关的学术报告,待遇与校级学术报告相同。同时填写《长春大学光华学院教师学术报告审批表》和《长春大学光华学院学术报告记录表》。
第四条 承担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教师(包括课题组教师),在项目结项后,教案中应体现出将该项目的部分研究成果或全部研究成果或发表的论文成果运用到教学中的情况,要求有专页记录,并填写《科研成果运用到教学中的情况记录表》。
第五条 承担的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研究期间必须有3-5名学生参加该项目的部分研究工作,并做好记录,填写《长春大学光华学院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研究情况记录表》,在结项时一起上交。
第六条 具体实施方案由科研处组织落实,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认真的教师,科研处有权对该项目成果不予登记或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准予立项。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