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光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1年04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了激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推动重大研究项目和标志性成果的产生,促进学科学位点建设,提高我校整体学术研究质量和科研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和兼职的所有教职员工。

第二章  科研奖励标准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

(一)国家级奖励:国家最高科技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等;

(二)省部级奖励:包括中央各部委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长白山文艺奖、省新闻出版奖等。

具体奖励标准见表1

1  科研成果奖励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奖励额度

 

国家级

一等奖

20万元

1. 学校署名必须为长春大学光华学院;

2.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100%;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时,奖金额70%;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50%;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30%,我校为第五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10%

3. 不分级别的奖项均按同类中三等奖进行奖励。

二等奖

10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

一等奖

8万元

二等奖

5万元

三等奖

2万元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五个一工程奖、省长白山文艺奖、省新闻出版奖

一等奖

5万元

二等奖

3万元

三等奖

1万元

厅局级

一等奖

0.4万元

二等奖

0.3万元

三等奖

0.2万元

第四条  申报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我校署名。另外,符合学校传媒特色的学术论文,奖励额度再增加20%。学术论文奖励的具体标准见表2

2  学术论文奖励

       

奖励金额(万元)

NatureScience

10.0

A期刊(论文)

1.5

B类期刊(论文)

1.2

C期刊(论文)

0.6

D期刊(论文)

0.3

E类期刊(论文)

0.03

 

第五条  经学校认定后,非我校资助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等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5万元,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万元。

第六条  研究报告奖励。

(一)已获得省部级立项,其成果被省部级采用的研究报告,奖励1.0万元;

(二)已获得省部级立项,其成果被厅局级采用的调研报告,奖励0.5万元。

第七条  专利奖励。

为了保护我校知识产权,对我校作为第一产权单位的专利成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表3

3  专利奖励

专利种类

奖励额度(万元)

发明专利

0.5

实用新型专利

0.3

外观设计专利

0.3

第八条  获奖各类演展、比赛、艺术作品配套奖。

教师本人在国外、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各类音乐、戏剧、影视、播音与主持艺术、设计等专业大赛和国家、省部级演展活动中获奖,学校将给予教师本人配套奖励。奖励标准见表4

4  获奖各类演展、比赛、艺术作品配套奖的奖励标准

获奖级别

国际性权威组织

国内权威组织

全国性

全省性

金奖

1.5万元

1万元

0.4万元

银奖

1万元

0.5万元

0.3万元

铜奖

0.5万元

0.3万元

0.2万元

优秀奖

0.3万元

0.2万元

0.1万元

注:全国性权威组织是指由文化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性大赛,全省级是指由省委省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厅、文化厅、宣传部、省文联、中国音协、中国美协、中国影协、中国视协、中国书协、中国出版家协会主办的大赛。

第九条  实践性成果奖励。

实践性成果系指在有关学术理论指导下创作或产生的,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文学作品、美术作品、艺术设计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书法作品等,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为我校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