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重大研究项目和标志性成果的产生,促进学科学位点建设,提高我校整体学术研究质量和科研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和兼职的所有教职员工。
第二章 科研奖励标准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
(一)国家级奖励:国家最高科技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等;
(二)省部级奖励:包括中央各部委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长白山文艺奖、省新闻出版奖等。
具体奖励标准见表1。
表1 科研成果奖励
奖励类别 |
奖励等级 |
奖励额度 |
备 注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0万元 |
1. 学校署名必须为长春大学光华学院; 2.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100%;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时,奖金额70%;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50%;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30%,我校为第五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10%; 3. 不分级别的奖项均按同类中三等奖进行奖励。 |
二等奖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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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学技术奖 |
一等奖 |
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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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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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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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五个一工程奖、省长白山文艺奖、省新闻出版奖 |
一等奖 |
5万元 |
|
二等奖 |
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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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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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 |
一等奖 |
0.4万元 |
|
二等奖 |
0.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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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0.2万元 |
第四条 申报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我校署名。另外,符合学校传媒特色的学术论文,奖励额度再增加20%。学术论文奖励的具体标准见表2。
表2 学术论文奖励
刊 物 类 别 |
奖励金额(万元) |
Nature、Science |
10.0 |
A类期刊(论文) |
1.5 |
B类期刊(论文) |
1.2 |
C类期刊(论文) |
0.6 |
D类期刊(论文) |
0.3 |
E类期刊(论文) |
0.03 |
第五条 经学校认定后,非我校资助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在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等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5万元,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万元。
第六条 研究报告奖励。
(一)已获得省部级立项,其成果被省部级采用的研究报告,奖励1.0万元;
(二)已获得省部级立项,其成果被厅局级采用的调研报告,奖励0.5万元。
第七条 专利奖励。
为了保护我校知识产权,对我校作为第一产权单位的专利成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表3。
表3 专利奖励
专利种类 |
奖励额度(万元) |
发明专利 |
0.5元 |
实用新型专利 |
0.3元 |
外观设计专利 |
0.3元 |
第八条 获奖各类演展、比赛、艺术作品配套奖。
教师本人在国外、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各类音乐、戏剧、影视、播音与主持艺术、设计等专业大赛和国家、省部级演展活动中获奖,学校将给予教师本人配套奖励。奖励标准见表4。
表4 获奖各类演展、比赛、艺术作品配套奖的奖励标准
获奖级别 |
国际性权威组织 |
国内权威组织 |
|
全国性 |
全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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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奖 |
1.5万元 |
1万元 |
0.4万元 |
银奖 |
1万元 |
0.5万元 |
0.3万元 |
铜奖 |
0.5万元 |
0.3万元 |
0.2万元 |
优秀奖 |
0.3万元 |
0.2万元 |
0.1万元 |
注:全国性权威组织是指由文化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性大赛,全省级是指由省委省政府、省广播电影电视厅、省文化厅、省宣传部、省文联、中国音协、中国美协、中国影协、中国视协、中国书协、中国出版家协会主办的大赛。
第九条 实践性成果奖励。
实践性成果系指在有关学术理论指导下创作或产生的,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文学作品、美术作品、艺术设计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书法作品等,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为我校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