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光华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2011年04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支持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特设立长春大学光华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行自愿申请、专家审议、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我校教师在专业领域内具有创新性、先进性的学术著作出版。

第三条 列入学校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著作,其相关费用(出版费、印刷费等)由学校承担。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在某一学科领域已进行系统的学术研究,所撰写的著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优先资助在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等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第五条  申请出版基金资助者必须是我校在职的教职工,并且是著作的第一作者,作者单位必须为我校署名。文科著作字数在15万字以上、理工科著作字数一般在10万字以上,申请者每次只能申请一部著作。

第六条  申请者完成初稿后,直接递交科研处,并填写《长春大学光华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书》。

第七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学术水平、学术价值、著作类别等方面进行审议,对可提供资助的著作予以立项,由学校发文公布。科研处负责与受资助者签订《长春大学光华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协议》,并组织受资助者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出版基金申请书由科研处每年集中受理,申报日期以通知为准。

第九条  著作出版后,学校不向受资助者支付稿费,可赠送其100著作。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1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