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光华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2012年05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我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术事项的科学决策,确保我校科研、教研活动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工作的审议机构,其宗旨是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扩大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相关校领导及省内著名专家担任。秘书长1名,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原则性强,顾全大局;

(二)学术造诣较深,在本专业、本学科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的学术动态;

(三)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院(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荐人选。

第六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任。若有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工作岗位,则应由原所在教学院(部)、处(室)进行补选。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议定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在校外聘请若干名学术造诣较深,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权威影响的专家学者及专家型领导担任校外委员。校外委员根据所研究问题的实际需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各教学院(部)为单位设立分学术委员会。各教学院(部)分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其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的发展规划;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和交流计划;

(二)审议学校各类科研、教研立项申报、成果申报材料;

(三)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对学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对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提出审核、推荐的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

(四)负责推荐各类学术名誉人选;

(五)评判学术争议,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组织、管理学术活动;

(七)审议批准有关学术活动、学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的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所形成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术委员会会议保密纪律;

(二)对学术委员会会议所达成或表决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

(三)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院长、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否则会议决议、表决或评定结果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决策的相关学术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事项审议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21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14月制定

                                                                                                        20121月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