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水平,加强和完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保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是对外进行各种科研合作、合同签定的唯一法人。科研处负责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主要包括: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备案、中期检查、组织结项、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
第三条 依照科学研究的分类法,按研究项目内容可分为基础研究(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
第四条 按项目性质,学校将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纵向项目:指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市级项目。
横向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兄弟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一)科研处及时发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信息,并认真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受理时间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的要求(或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的研究专长,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就研究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科学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梯队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后上报科研处;
(三)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科研处对报送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汇总,并提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评审;
(四)申报项目获得上级批准后,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签订有关合同,并督促其严格履行。若项目主管部门将获准项目直接通知负责人本人时,项目负责人应尽快与科研处联系,将上级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材料交报科研处。
第六条 横向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一)横向科研项目申报人要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论证,并按要求如实、规范地提供有关材料;
(二)横向科研项目须按照学校统一制定或委托单位要求的合同样本签定项目合同(协议)书;
(三)横向科研项目以学校与委托单位签订的有效合同(协议)为立项依据,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协议)。
第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申请书后,报学校科研处;
(二)学校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将准予立项的项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三)审定通过的校级项目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对经费实行全面管理,如有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项目负责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二)在遵守学校有关物资财产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负责安排并管理好项目组所有财产;
(三)有义务向科研处及所在单位汇报项目开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和咨询,及时将项目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留存和归档;
(四)对学校承担的知识产权有保护责任,有关知识产权问题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要在科研处备案。如时间过长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条 对于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经教育无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包括校级科研项目),科研处在征得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对其给予撤项处理,并酌情追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性质或合同约定,科研项目可以采取验收或鉴定等形式结题。
采取验收形式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委托方出具的有效验收报告报送科研处备案登记后即视为结题。采取鉴定形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处按《长春大学光华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中的成果鉴定办法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的验收。项目组完成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后,填写“验收(鉴定)申请表”提出申请,由科研处报批准立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的验收。项目组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由委托方按合同规定的内容组织验收,并出具相关验收材料。
第十四条 由我校主持或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结项的校级项目,应在项目规定的结项日期前办理延期手续。对长期不结项或不能通过验收者,3年内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一)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三)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经费中列支的预算应用于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合理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查询费、设计试验费、会议调研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人员费、管理费等。
第十八条 对来自院外的科研经费,学校提取科研业务管理费。科研业务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额的的比例可根据项目来源和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分别核定,但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科研业务管理费由财务处向课题拨款的同时提取,并专账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以项目立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购置计划报资产管理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或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有冲突之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1年4月制定
2012年1月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