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光华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修订)
2012年05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成果是我校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辛勤劳动的结晶,是我校的宝贵财富。为使科研成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和学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即教学院部、研究所、研究室、研究基地等)负责本部门科研成果的登记管理,学校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利用学校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属学校所有,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向外转让,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违者将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章  成果报送和登记

第四条  每年的12月31日是当年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日期。学校教职员工的科研成果必须办理科研成果登记手续,以便统计科研工作量、成果归档和进行奖励申报。未及时登记的科研成果在评职时提交则不予认可。

第五条  报送的科研成果材料包括:《长春大学光华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个人填写)、《长春大学光华学院科研成果统计表》(以部门为单位填写)、科研成果原件(成果归档后,以部门为单位退还)及复印件、成果鉴定的全部资料、反响资料等,并上报相应的电子文档。

第六条  登记的科研成果应是以长春大学光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为署名人的成果。由校内多人合作的著作、论文只作一次登记,由主编或第一作者负责登记。

第七条  我校教职员工与校外人员合作的科研成果,在进行成果登记时,要注明我校教职工所承担任务或字数等。其中我校为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作为学校成果登记;未署我校单位名称的科研成果,可作为个人成果登记。

第三章  成果鉴定

第八条  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项目课题,包括上级部门下达项目、横向项目及校级项目,课题任务结束后必须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并按要求做好有关项目的验收工作。科研处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科研成果及时组织鉴定。

第九条  科研成果鉴定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

第十条  提出验收(鉴定)时应按批准立项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一般包括: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

(二)项目研究报告(包括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国内外同类研究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及附件(研究方案、设计图纸、论文、测试报告、设计与工艺图表、用户使用证明、查新报告等);

(三)成果验收(鉴定)申请书;

(四)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鉴定由具备申请鉴定条件的成果完成者自己申请,鉴定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成果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  已按本办法第二章进行成果登记并符合某种奖项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成果奖励。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科研处将不予受理其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申报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按《长春大学光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科研处负责组织申报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具体申报细节则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果交流、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对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科研处、各成果产生部门及成果完成者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使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实行有计划地推广和通过市场转让相结合。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都应签订合同。有关签定合同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生效合同正本需提交一份给科研处存档。

第十六条  凡属于我校教职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在交流、转让、推广应用中使用学校资源的(耗材另计),根据合同具体要求,学校与成果完成者进行利益分成。成果完成者所得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学校所得部分划入我校科研基金。  

第六章  专利管理

第十七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的发明创造,均可申请专利。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十八条  专利申请费用从课题经费中支付,专利授权后的经费可以从专利实施后的收入中支出。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占为已有,并私自申请非职务专利。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发明人出具非职务发明的证明。

第二十条  专利的转让和实施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国家所有,学校持有,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职务发明专利或私自许可他人转化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实施,本办法中如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14月制定

                                                                                                       20121月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