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与实施,根据《吉林省高等学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吉教科字〔2012〕7号)、《长春大学光华学院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及管理暂行规定》(长大光华院字〔2012〕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科研专项经费是指学校为了鼓励和支持开展科学研究而设立的科研经费,包括科研项目资助与配套经费(如“双百人才”项目等)、科研平台(如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建设经费、学术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等。
第三条 科研专项经费只能用于指定的科研活动,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科研项目研究:主要是开展上级规划部门或学院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科研平台基础条件建设:主要包括充实和改善支撑平台建设的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软硬件条件,建立校内外科研创新与研发基地等;
(三)学术建设:主要包括开展科研协作、加强学术交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等;
(四)学科建设:主要包括培育和建设省级、校级重点学科。
第四条 科研专项经费支出项目
(一)材料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三)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四)信息费:计算机录入、软件设计及有关测试、计算、分析、文献检索、资料查询以及专利申请等费用;
(五)调研费:为完成研究任务而进行的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所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差旅费的支付标准按照本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围绕研究任务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图书资料费:为开展研究所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档案、文献、稿件查阅、打印、复印、翻译等费用;
(八)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产品加工、实验等开支的费用;
(九)成果鉴定费:成果印刷费、出版费、版面费、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等;
(十)劳务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一)预算经费许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科研专项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实行学校、教学院(部)、项目负责人分级负责的经费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权限。
科研专项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经费使用由科研处、财务处和各院(部)、处(室)共同管理。根据合同预算和研究进度情况,由科研处负责对科研资金使用进行审核、签批;由财务处负责审计和监督;由各院(部)负责具体管理;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等合理使用经费,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保证完成研究任务。
第六条 建立健全科研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科研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了解,包括做好项目中期检查或年度检查。对于未能按计划实施的项目,缓拨或停拨科研专项经费,保证科研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和质量。
第七条 科研专项经费使用时,由项目等负责人根据批准的科研计划或合同作出具体预算和年度计划,提出经费申请,列明开支内容和用途,持有有效票据,报科研处审核后,按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办理,做到计划明确,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得力。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报销
凡使用科研专项经费购置的耐用时间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格在500.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格在800.00元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进行管理。
低值易耗品须提供“低值易耗品登记单”,并有主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审核及验收人签字。
第九条 图书报刊资料的购置与报销
图书报刊资料单价在500元/本(套)以上的中文图书、报刊资料或100美元/本(套)的外文图书、报刊资料,须由有关人员携带图书、报刊资料,以及有经办人、验收保管人、项目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的发票或收据,先到学校图书馆作固定资产登记,再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报销
使用科研专项经费出差(指境内),乘坐交通工具费用或使用私车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汽油、路桥、车辆保管费)报销时,须列明出差时间、地点和线路,备齐单据凭证,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专项经费报销票据必须真实、有效、符合规定,每张票据背面须注明用途,并有经办人、经费主管人签名;如经办人为经费主管人,则须有项目参加人或单位其他负责人签名。如一次采购项目较多,发票上没有填写具体名称(如仅填写“办公用品”等),须附有加盖销售单位收款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电脑小票或清单。
第十二条 科研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与其预算口径一致。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预算,不得超范围开支。如需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向科研处提交变更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获取、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缴回拨款等。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结账
科研项目等完成研究计划后,项目负责人可到财务处查询收支情况,如实填写财务收支决算,由财务处审核盖章确认。
科研项目等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对结余专项经费5%以内且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对结余超过5%或结余在10万元以上的,除留5%以内且总额不超过10万元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外,须将其他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者,财务处有权予以结账,结余经费收回学校转作科研基金使用。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与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