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光华学院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及管理暂行规定
2013年06月17日
(2013年6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提升我校学术地位和综合科研实力,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是学校为了补充各级各类项目研究经费不足而设立的专项资助。
第二章 资助经费标准
第三条 对于有配套经费要求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学校将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四条 转入我校的科研项目,在保证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情况下,视需要按不超过1:1的比例提供科研配套经费。
第五条 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标准:
(一)国家级项目:学校资助经费为20000元,或按最高不超过1:1的比例提供科研配套经费;
(二)省部级重点项目:学校资助经费为5000元,或按最高不超过1:1的比例提供科研配套经费;
(三)省部级一般项目:学校资助经费为2000元,或按最高不超过1:1的比例提供科研配套经费;
第六条 校级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鉴定费由学校承担。
第八条 学校配套经费单项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特殊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另议。
第三章 资助经费使用
第十条 学校资助的各级各类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及成员在发表研究成果时,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我校署名。
第十一条 依据科研项目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获准立项通知文件,根据本规定形成校发文件,确定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法按照《长春大学光华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