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及管理,根据国家、吉林省和《长春大学光华学院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管理办法》﹝长大光华院字[2012]第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学科建设设立院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建设学科两个层次,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现阶段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通过1—2个建设周期的培育和建设,使院级重点学科逐步具备省级重点学科条件,使院级重点建设学科成为院级重点学科。在具有2—3个院级重点学科的基础上,力争使1—2个院级重点学科达到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标准。
第四条 现阶段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调整和优化体现学院办学方向和特色的学科结构,凝炼并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优化学科资源配置,形成合理的学术梯队,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提升学科整体实力,扩大学科社会影响力,为开展专业硕士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条 院级重点学科的主要任务
在一个建设周期内,学科总体水平明显提高,其中至少有一个研究方向达到省内同类院校同一学科发展的先进水平,形成一支年龄、专业、职称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学术梯队,开展学科基地和相关平台建设,教学、科研成果突出,教学设施、科研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应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1.每2年至少申报并获批厅局级含以上课题3—5项,其中1项为重点课题,获得纵向或横向科研经费经管类2万元以上、理工类3万元以上;
2. 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D级以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经管类5篇以上、理工类4篇以上;
3. 每2年出版学术著作(专著、编著)1部或教材2部;
4. 每2年至少获得厅局级含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专利)2—3项;
5. 每2年至少举办或承办省级以上本学科方面学术会议或活动1次;
6. 每年完成本科生课程教学,每2年至少获得厅局级含以上教学(教材)奖1项。
第六条 院级重点建设学科的主要任务
在一个建设周期内,学科总体水平有所提高,其中至少有一个研究方向接近省内同类院校同一学科发展的先进水平,形成一支年龄、专业、职称结构比较合理,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学术梯队,搭建学科基地和相关平台,教学、科研成果比较突出,教学设施、科研条件有所改善,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应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1.每2年至少申报并获批厅级含以上课题3项,获得纵向或横向科研经费经管类1万元以上、理工类2万元以上;
2. 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D级以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3篇以上;
3. 每2年至少出版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教材1部;
4. 每2年至少获得厅局级含以上科研成果成果奖(或专利)1—2项;
5. 每2年至少举办或承办省级以上本学科方面学术会议或活动1次;
6. 每年完成本科生课程教学,每2年至少获得院级以上教学(教材)奖1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领导机构与职责分工
1.学院院长为学科建设工作的总负责人,分管副院长为学科建设的具体负责人。学科建设的行政事务由分管副院长处理,重大事项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策;学科建设涉及的学术问题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所形成决议视情况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2. 学院设立学科建设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机构——学科建设办公室,该办公室暂设在科研处内。科研处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全院的学科建设工作。除科研处外,人事处、教务处、资产设备处、财务处、图书馆、后勤服务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均为学科建设办公室的组成成员,参与有关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并按所承担的部门职责做好学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实行“学院—教学院—学科团队”三级管理体制。
1.教学院负责本院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本院学科发展规划;支持、协助学科带头人搞好学科建设;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发展的必需条件;解决重点学科建设中的困难与问题;协调学科之间的关系,对重点学科加强管理,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2. 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主要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和实施本学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凝练学科研究方向;培养学科学术骨干;组织开展教学和科研,增加科研成果数量,提高科研成果水平,积极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与经费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编制本学科建设经费计划,管好用好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等。每个重点学科配备兼职学术秘书1人。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为了加快重点学科建设,学院在同等条件下首先满足重点学科需要,在各方面向重点学科倾斜。
第十条 学院设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对遴选确定的重点学科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其中校级重点学科每年各投入8万元,校级重点建设学科每年各投入5万元。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的特殊专项经费投入,可向学院或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助。
第十一条 财务处设立专门户头。科研处负责专项经费的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务处负责其财务核算和监督;学科带头人负责日常使用。具体使用应明确费用经手人或物资验收人,由学科带头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备案,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按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2.资助和奖励高质量、高水平科研项目申报及成果的发表、出版和报奖(包括版面费、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3.资助重要的学术交流活动;
4.资料室、实验室及其他教学、科研设施和条件建设;
5.其他有关学科建设必需的开支。
第十三条 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须由学科带头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和资产设备处审核,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购置。其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经遴选确定的院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建设学科,由科研处下达《重点学科建设通知书》;学科带头人组织填报《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进行审定,并报领导批准。由学院按标准划拨第一年度的专项经费,重点学科建设正式启动。
第十五条 学院对重点学科建设实施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进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年度考核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主要考核学科建设的进展状况,包括科研项目研究、论文发表、成果获奖与转化、学生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协作与交流、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等,以及主要经验、存在差距和为缩小差距拟采取的措施等。
周期评估由学科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由科研处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合格的学科,继续开展第二年度建设工作。年度考核中如果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完成院级重点学科任务,则在第二年度按照重点学科标准实施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科,学院将给予黄牌警告。周期评估合格的学科,可申请进入新一轮重点学科建设。周期评估不合格的学科,学院将取消其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